问题 | 离婚证当天可以办好的吗 |
释义 | 离婚证当天可以办好。 离婚的判定标准如下: 1、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违反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等等,凡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2、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一即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 3、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现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明知患精神病而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是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无和好可能; 6、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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