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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如何裁定虚假债务
释义
    (一)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二)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四)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离婚时的虚假债务往往是一方串通他人伪造的,而对于这样的债务,需要另一方收集相应的证件证明,当然此时也可以要求对方拿出凭证,否则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对待处理。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一、债务纠纷当中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发生债务纠纷应提供以下几项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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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