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代扣后是否可取消? |
释义 | 公积金贷款委托扣划还款的主旨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住房公积金存款中自动扣划款项用于归还贷款。委托方式有逐月扣划和逐年扣划两种,但终止委托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逐月扣划从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后开始,每月自动扣划存款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逐年扣划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年一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结清贷款。 法律分析 能取消。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都可以申请公积金委托扣划还款。 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都可以申请公积金委托扣划还款。 公积金贷款中,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需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终止委托的后一年内不得就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委托扣划分为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这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可以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结语 公积金委托扣划还款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是两种常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合同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受托人应及时报告处理情况。请注意,终止委托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