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把业主的公共用房出租给业主 |
释义 | 物业没有权利把公共场所出租,如果物业要出租小区公共场所,必须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且公共场所出租的收益,也要归业主所有。 一、下列事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物业限期改正: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三、办理物业承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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