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的罚是不是罚款?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犯罪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便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相应规定,但并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况。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赔礼道歉、退赃退赔和赔偿损失,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认罪认罚的罚是不是罚款?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如何保障被害人权益?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仅限于罚款一种形式,而是指被告人自愿承认犯罪事实并接受相应的处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实体上从宽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会采纳,但也会考虑被告人的意愿和其他情况。程序上从简是指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以提高效率。然而,对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并不适用。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还要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敦促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以实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关系修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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