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宗教事务条例》中规范的宗教出版物不得出现什么内容 |
释义 | 法律分析:宗教出版物内容,不得出现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等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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