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戒具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戒具的制式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手铐的重量不得超过 0.5 公斤,脚镣的重量不得超过 5 公斤。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 )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二 )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三 ) 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 ) 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三、使用戒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后报告所长。四、给人犯戴戒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五、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 ( 已判处死刑的除外 ) 。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戒具的人犯的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戒具。六、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看守所使用戒具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戒具或者滥用戒具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滥用戒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对人犯使用戒具有违法现象,通知看守所予以纠正时,看守所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的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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