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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产权人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吗
释义
    民法典明确规定,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包括修缮、维护和出租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所有权的定义、设立他物权、居住权的定义和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内容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产权人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吗
    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居住权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居住权人的权利包括: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民法典所有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结语
    在民法典中,产权人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居住权人享有法律保护,包括对房屋的使用权、附属权利和修缮权。居住权人还可以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定义、设立、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居住权的设立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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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