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有居住权就有承租权么 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按照当事人的国籍,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转租的前提条件:律师办理房屋转租业务,首先要审查房屋 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 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三、承租权形成时间 房屋承租权形成时间和标志在现行法律中是个盲点。在一定条件下,房屋承租权可优先得到保护。从字面理解,“先”应是指“房屋承租权形成在先”,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房屋承租权优先于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使承租权不仅及于承租双方还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租赁关系对于租赁物的受让人仍然有效。综上所述,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