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
释义 | 居住权是行为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人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需进行登记。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下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行为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用益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居住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界限及法律适用 居住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居住权是指个人或家庭在特定土地上居住的权利,通常是通过租赁或购买房屋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建设房屋、经营农田或进行商业活动等。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权益的界定和行使方式的规范。 在法律上,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居住权的行使通常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授权,即居住权人需要获取土地使用权人的许可或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人则有义务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提供基本的公共设施和维护土地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在法律适用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例如,一些国家对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了权益的范围、行使条件和争议解决机制。而在其他地方,这些权益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契约和合同的约定。 总的来说,居住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和制度进行解读和适用。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同时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 结语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指行为人按合同约定对他人住房及附设施的占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人享有住宅的占有、使用权,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与土地使用权相互关联,需要保障权益并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在法律适用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制度。保障居住权人权益、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是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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