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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探望权有哪些方式?
释义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是什么
    探望权的注意事项: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2、关于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关于刑事案件中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职务侵占二审罪轻辩护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持有异议,认为邱立在本案中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现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二,被告人邱立的行为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厘清被告人邱立是否构成该罪,辩护人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上作如下分析。
    (一)被告人邱立在本案中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立并非系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1、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分析:
    甲方按乙方(邱立)用户放养的鸡雏、金额5%提取费用给乙方。
    ”首先,从该条款“乙方用户”来看,所被放养的养殖户,是邱立的用户(在双方合作前,邱立从事养殖业,并建立一些客户),并非海城市富强养殖合作社自有的用户;
    其次,其中约定提取“5%的费用”而不是工资。
    因此可以说明,该聘用协议书的内容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隶属关系,该协议不能说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从“聘用协议书”内容来看,劳动期限、工作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内容均未写明,该协议书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以此说明该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常见的民事合同。
    辩护意见的的使用对于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程序上的使用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条件,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上有关人员会忽视有关法律上的限定,进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损失,不过此类问题的处理在程序上的复杂是有关人员进行问题解决需要留意的。
    相关内容:
    保证人该如何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是要注意: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特别防卫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该内容由 谷祥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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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