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政策规定,在统一公布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暂设定3746元、4121元、6243元、18726元四个档次。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缴费额进行调差处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8726元/月和3746元/月),在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社保缴费基数确认方式共有三种。一是现场确认:灵活就业代理人员可持身份证到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科选择并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是网上确认:灵活就业代理人员可登录潍坊就业网或潍坊人才网选择并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是电话确认:灵活就业代理人员可拨打电话8875012或8875018选择并确认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