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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月1日起,潍坊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释义
    潍坊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100元、1900元、1700元三个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1元、19元、17元三个档。潍坊市执行前两档,其中,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1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9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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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