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应当参保职工上年度月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