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1、概念:总价合同,作为一类非典型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2、分类: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FFP)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变动总价合同又可分为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FPIF)和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 3、特征: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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