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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人生前口头遗嘱有效么
释义
    1、若老人情况危急,且有2人(含)以上的见证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见后面),所立口头遗嘱一般是有效的;
    2、若老人情况不危急,或情况危急但没有见证人(或只有一个见证人),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一、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
    口头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实质要件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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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0: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