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实施时间 |
释义 |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实行时间是2019年04月01日。 一、《条例》的位阶及适用范围 (一)《条例》是《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规,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准则和基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法律也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一章,对有关应急救援作出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工作的法律基础,它确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例如:确立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流程,主要有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形成了一个集预防与应急于一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系。建立了针对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体系,有利于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效率。该法第3条所规定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建立了高效、统一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体制,有效地保证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开展。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是,对于整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来讲,《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之中,有的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有的内容操作性又不强,急需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同时,法律之中没有规定,但实际操作又亟需的,也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基于以上原则,如何处理好《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关系: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规定,也没有照搬法律的章节设置和应急工作的整个流程安排,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通常法规都有的内容外,仅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作出规定。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已有规定,《条例》就没有再作规定。二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的,《条例》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操作性和实用。例如,《条例》增加了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及修改、备案和演练的规定。三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没有规定,实际工作又急需的,《条例》进行补充和完。例如,《安全生产法》中未规定应急预案具体内容,未规定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未规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的工作机制等。 (二)《条例》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为规范。《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是普遍适用原则。《条例》明确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普遍规定,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都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是例外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条例》,这是《条例》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性规定。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法律已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作出规定的,适用其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是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一般规定,其它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有规定,这些行政法规还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因此,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除了要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条例》是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参照。按照参照适用原则,《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是,现实中这类单位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存在较大的风险,极易发生事故,也需要应急工作,如2018年12月26日北京交通大学发生事故,造成3名学生死亡。目前,对这类单位的应急工作又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条例》作出了参照执行规定,弥补了法规空缺。同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也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体制 (一)是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是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 (三)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有统筹职责。 (四)是明确乡镇等政府和派出机关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三、《条例》强化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 (一)规范了应急预案的编制。 1、是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2、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3、是明确了预案编制的依据和内容。 4、是规范了应急预案的修订。 (二)规范了预案的备案 1、是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了预案的演练 1、是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必须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 2、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3、是规定了政府部门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演练的监督。 (四)强化了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1、是明确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是明确社会化救援队伍建设。 3、是明确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是明确产业聚集区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是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培训。 6、是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 7、是明确了应急队伍的统筹管理。 (五)规范了物资储备要求 1、是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储备要求,明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六)规范的应急值班制度 1、是要求三类单位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2、是要求易燃易爆等高危物品单位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24小时值班。 (七)规范了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 (八)强化了应急救援的信息化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