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转移接续 |
释义 | 公积金转移接续流程如下: 1、申请受理。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 2、转入地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转入地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业务系统与平台直连的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信息从中心业务系统发送到平台进行传递。业务系统暂不与平台直连的中心,通过平台WEB客户端,采取人工录入方式,将异地转移接续信息发送至平台进行传递; 4、转出地中心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转入地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入账、信息传递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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