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变相逼退员工怎么办? |
释义 | 1、继续要求在这个公司待下去; 2、请求离职,但是索要赔偿金。 首先,全面、适当的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不可以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岗位。 其次,若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书面约定,那么在出现了相应的事实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以该约定作为调岗调薪的合法依据。 在此需要 特别强调的是,在劳动合同种对调岗调薪的条件进行约定时一定要是合法合理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双方订立或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若 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明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的话,用人单位依据这样的条款做出的决定,是不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或者法院认定为是有合法依据的。 因此,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但是在“约”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下,该白纸黑字的“约”就是无 效的。比如说在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格式文本的设计时,都会加上“某某承诺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和薪酬调整,否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无需提前通知、无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或者“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这样的约定就明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其效 力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该项权利时, 除了要能提供存在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或约定事实情况外,调整行为本身要是合理的,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单位拥有劳动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 的支配劳动者,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一般人也可以马上认定这样的调岗调薪明显超过了合理的范围,比如在薪酬调整的合理性 判断方面,仲裁与诉讼一般掌握在不能超过原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如果用人单位每次对劳动者的薪水调整超过百分之二十,常常会被认定为是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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