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一、渔业行政处罚的立案程序 (一)管辖 ——指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权限的分工 1.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2.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水域适用谁查获,水处理的原则; 3.管辖有争议的案件,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上一级渔政机构决定; 4.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监管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5.对违反渔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及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6.对不属于本渔政监管区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是案件应当从查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通知当事人。 (二)检查与取证: 检查至少要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且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取证:书证、证物、视听等。 1.书证:以文字或符号所表述内容的证据,如各种证件、单据、合同书、《航海日志》等。 2.证物:渔获、收购的渔货、渔具、工具、炸药等。 3.视听材料:录像带、影碟、磁盘、录音带等。 4.证人证言:目击者、知情人的陈述或书面材料,要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当事人陈述:过程的陈述、承认或辩解,要如实记录或笔录后,当事人核实,签名方有效。 6.鉴定结论:医学结论(人伤)、文书鉴定(笔迹)、会计鉴定和科学鉴定(水质化验、鱼检)要加盖公章。 7.勘验笔录:在现场对有关案件的物品等进行检验、测量、拍照、绘图时所做的记录,当事人应在场,有条件应邀请公证人,最后要盖章按手印。 8.现场笔录:在现场对案件有关事项所作的记录,当事人在场核实后盖章或按手印,不愿者可注明,在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要记录时间。 (三)处理与执行:处理 ——执法机构或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事实与情节,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执行——执法机构或人员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付诸实施的活动。 一实施处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违法人:渔船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以及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人。 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3.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才能实施。 4.属于主管机构的管辖权限。 二实施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实施处罚的主体合法。即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并且有渔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所属的渔政部门。 2.处罚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罚则之一,而且必须在罚则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3.处罚必须按照处罚程序依次进行。 4.实施处罚必须遵守一事不能再罚的原则,但重犯再犯应加重处罚。 三渔业处罚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可以做出处理决定的违法案件 1.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制作现场笔录。 2.办案人员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要制作《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向当事人当场送交处罚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同时应告知他们在受处罚时有何种权利,不服可行使行政复议或诉讼。 4.执行处罚决定必须做好以下事项: ①处以罚款、资源损失赔偿费和没收违法所得钱财的,应开收据加盖公章,严禁打白条或不打条。 ②没收渔获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著明数量,没收出售后,把出售单据附在处罚书上,售款罚款没收款一同上缴同级财政。 ③没收渔具亦要在决定书上注明,处理没收的渔具要经执法机构主要领导人批准。 ④扣押渔具和捕捞证时,要开具“凭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扣押期限为 30d,逾期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将渔具变价处理, 抵缴罚款;扣押的捕捞证交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⑤扣押渔船在港期间的看管、停泊费用均由当事人承担,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可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申请法院处理。 5、登记结案归档 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罚书、罚款没收款的单据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备目录,保存期1—3年,过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两人监督销毁,目录由负责人和承办人签字后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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