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如何处罚 |
释义 |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一百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二百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至六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一百公斤至三百公斤或者劣种子二百公斤至六百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至七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三百公斤至六百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六百公斤至一千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至八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六百公斤至一千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一千公斤至二千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至九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四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一千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二千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九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四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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