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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发放清凉饮料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单位这种以防暑药品或者是以清凉饮料来代替高温补贴的行为在实际中真的很多。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我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也就是说单位发放解暑药品是必须的劳动保护,发放饮料是单位的相关待遇,但发放高温津贴则是法律规定的。若用人单位存在以清凉饮料或解暑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在工会提出整改意见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后;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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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