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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补贴1200发放范围
释义
    法律分析:1、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下发后,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都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2、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司法助理员是一个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3、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4、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法律依据: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50元,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年,月津贴标准增加0元,最多不超过00元。
    三、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高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六、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从00年月日起执行。99年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人薪发〔99〕7号)同时废止。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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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