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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合伙协议书的格式
释义
    个人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
    姓名:张三,李四;性别:男,年龄:35,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万里社区45栋205室
    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宁波市万里学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餐饮小吃店,主要经营宁波特色小吃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10月11日止,共1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产品技术方式出资,按计人民币一万元。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2009年10月22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1:1,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按约定比例1:1为依据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约定比例1:1为依据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6.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2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鄞州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张三,李四(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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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