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
释义 | 事项内容: 一、请求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或《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请求人提出请求,知识产权局送交请求人《提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须知》,请求人的“请求书”符合《提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须知》要求并在《须知》上签字,签字之日为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之日。 二、受理。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审 (一)受理条件 1、被请求人或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杭州市辖区内;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和请求事实理由; 3、有被请求人侵权的证据材料; 4、专利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5、当事人未就该专利案向人民法院起诉。 6、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所需材料 1、填写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一式二份; 2、专利证书复印件(必要时提交交纳年费票据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需图片)各二份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3、委托代理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如为实用新型专利,我局经初步检索可根据专利情况要求请求人提供检索报告。 5、若为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须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等相关材料。 6、我局认为必要时出示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由局长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纠纷。合议组成员应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合议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遇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四、调查取证,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合议组指定2名承办人员在立案后1个月内负责调查取证并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送达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 五、口审。根据被请求人答辩情况决定是否口审,举行口审,应提前3日告知当事人口审时间、地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未经允许中途退出,请求人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视为自动放弃。 六、中止和恢复。被请求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无效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复印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止处理程序通知书。何时恢复,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而定。 七、结案。在调查取证及被请求人答辩期满后,采用下列方式结案:双方自行和解,出具和解书或出具许可实施合同或授权书备案;知识产权局在1个月内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备案;知识产权局在1个月内根据合议组决定,局领导审批后下发处理决定书,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请求人提出撤案请求,出具请求书,本局向被请求人发撤案通知书;其他合法结案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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