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 |
释义 | 质押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期限。只要债权存在,质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质押权才消灭。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一、质权的修改规定 《民法典》,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动产质权设立要件 1、质押合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依此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的,只要能够以其他证据证明质押合同存在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动产质权由质押合同设定,但是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动产质权成立。由于动产质权须由债权人占有质物,因此只有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债权人占有时,动产质权才能成立。也就是说,动产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质物给债权人占有为要件。 2、动产质押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也就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质押合同中提供动产质押的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属于物上保证人。由于出质人是以其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于质权实现时质物将被处分,因此,出质人应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者对质物有处分权的人。 动产质权的权利人须为主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不能成为质权人。由于质押合同是为质权人设定担保利益的,因此原则上质权人不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由于质权人须占有质物,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因此质权人须有相应的认知能力。 3、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三、质权的担保期间是多长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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