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个部门负责城市管理? |
释义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城管归所在中队管理,而监督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经过考试和训练后调配到相应的局、队。法理依据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执法活动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等方式纠正。 法律分析 城管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大队下辖中队、街道、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城管执法队员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辖。城管协管员归所在中队(包括执法大队下辖中队、街道、镇、产业园、开发区中队等)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大多数地方属于城建局或者城乡规划局责任管辖。在中央一级单位,城管归城建部和城乡改革委管辖。城市管理执法局归当地市政府管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前身“城管办”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后来,城管部门逐渐纳入各地方的行政编制,成为行政机构“城管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法理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其下属的城管协管员由所在中队管理。在不同层级的单位中,城管归城建部、城乡改革委或地方市政府管辖。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考试和训练后被调配到局、队。全国监督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执法部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等方式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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