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15项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本地产品的流出或外地产品的流入; (7)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