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平等处理。婚姻期间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只登记一人名字也需征得对方同意。除非有协议,否则擅自卖房可能无效。但如第三方是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已交付或过户登记则有效,否则需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不能绝对视为有效或无效,需综合判断: 1、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2、有效。 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践判例来看,如果第三方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房屋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过户登记,合同不仅是有效的,未交付或过户的,仍应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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