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
释义 | 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情形例外: (1)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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