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在赔付时,是否会对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进行额外的评估和审查?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身体健康状况、疾病、治疗情况等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和后果,并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核实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没有如实告知,或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没有核实,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保险金给付有所限制或者不予给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先天性疾病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不应该有额外的评估和审查。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有关身体健康状况、疾病、治疗情况等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和后果,并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核实的义务。 2.《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有所限制或者不予给付。但是,被保险人没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