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属于。原房屋所有权将收回或者公告作废。在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