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工程设计费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设计费标准非强制性规范;定金不得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额部分为预付款;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土地使用年限区分;在约定赔偿金时需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分析 1、设计费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实践中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及相关统一定额并非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2、定金条款: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对定金额度进行修改,该数额不能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20%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而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可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在填写设计使用年限时,设计人应当注意其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区别。 4、赔偿金:当事人在约定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慎重填写赔偿金额。 拓展延伸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关键要素和签订流程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关键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合同的费用和付款方式等。签订流程一般包括需求确认、合同洽谈、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此外,还应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保密性、合同的风险管控等方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合同的关键要素和签订流程的合理把握能够有效降低合同纠纷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结语 设计费的确定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相关收费标准并非强制规范。定金不得超过总设计费的20%,超过部分为预付款。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土地使用年限区分。在约定赔偿金时需充分考虑设计文件错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关键要素和签订流程需合理把握,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降低合同纠纷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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