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说,须未年满十八周岁。按照我国的教育实践来看,十八周岁正是高中毕业的年龄。这些未成年的子女正在接受教育,一是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二是基本上没有技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父母有责任担负起抚养的义务。因此,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第二,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但是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自身无法克服的原因的子女,绝大多数不具备谋生的手段和方法,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对其进行抚养,既是义务,更是道义上不容推卸的责任。 因此,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父母的抚养义务有哪些 1、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2、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3、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4、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二、抚养原则有哪些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