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会见。 (6)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