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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信机构不得以什么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释义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以欺骗、协迫、诱导的方式;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从非法渠道采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
    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 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 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 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 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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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