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规定 |
释义 | 设立外资企业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民经济有益。外国投资者需向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提交报告。审批机关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后,30天内向工商局申请开业登记。外资企业设分公司需提交申请书、证明文件、章程、场所证明、负责人任职文件等。 法律分析 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推动产品出口和技术进步,国家鼓励举办具有先进水平的外资企业。同时,对于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设立的行业,国家将依照相关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指导和管理。 1、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审批 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做了具体规定。 3、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结语 设立外资企业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需要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外资企业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一些材料,如《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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