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质权人使用质押物的,如果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得未经出质人同意随意使用质押物,且质权人对质押物负有保管义务。 2.《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