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方面 |
释义 | 高空抛物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导致的违法事实,如果存在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并造成了他人的伤害的,是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故意杀人的事实后果来认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高空抛物罪的表述可知,即便故意高空抛物的不符合他罪且构成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高空抛物罪,本罪的最高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最低可单处罚金。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更低,相应地在量刑之上也会轻缓许多,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理,高空抛物罪的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便会有所差异。因为高空抛物罪的最高刑期也仅为一年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罪名之中属于轻罪,对故意型高空抛物罪适用该法定刑的情形之下,那么对于过失型高空抛物罪似乎已无处罚之必要,根据刑法中“但书”之规定便可出罪。因此,从刑法规制成本及刑法谦抑性来讲,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仅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情形。 高空抛物罪主观罪过的认定 理论上,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一般认为,认识到犯罪的实现(发生结果)是确定的,就表明有确定的故意。“意图”与“明知”就是确定的故意(直接故意)。意图是指行为人将犯罪结果作为目的的情况,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确实发生。确知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确实要发生的情况,不要求行为人以犯罪结果为目的。例如,从高楼向人群扔砖头,行为人就具有了杀人的意图和对携带砖头的明知。 不确定的故意包括未必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择一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而非确实)发生(不是确知),并且不是积极希望结果的发生(不是意图的),属于未必的故意。换言之,发生结果本身是不确实的,但认识到或许会发生结果,而且认为结果发生也是没有关系的,是未必的故意。 概括故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是确实的,但结果发生的行为对象不特定,即行为对象的个数以及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是不确定的。例如,从高空向人群扔下一把钢钉的行为人,对于钢钉会造成几人死亡的具体范围是不确定的。倘若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行为人对于死者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对受伤者及其他具有死亡危险的人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行为人对于事先没有确定行为对象的,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例如行为人将酒瓶从18楼高空向人群扔去,导致行人被砸死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二是行为人不清楚自己的第一个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为了确保结果发生又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保证结果的发生。此时成立故意是没有疑问的。行为人认识到数个行为对象中只有一个对象会发生结果,但不确定哪个行为对象发生结果时,就是择一的故意。例如行为人从50米高楼向下扔出一个酒瓶,楼下有男人、有女人、有小孩、也有饲养的宠物时,此时扔下酒瓶可能砸中其中一个,如果砸中人,则成立故意杀人的故意,此便是择一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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