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类型的财产不能用来抵偿债务: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财产;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的财产;没有剩余抵押或质押价值的财产等。 一、以物抵债包括 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二、债权担保有什么具体的表现方式? 债权担保有下列具体的表现方式:交付定金;抵押;质押;留置等。其中交付定金需要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抵押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质押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而留置则需要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三、禁止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禁止设立抵押的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