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数人同负一债务或共享同一债权,其给付可分的,为可分之债。其又被称为“分割之债”或“联合之债”,涵括可分债权与可分债务。可分之债系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由数债务人所分担。是否为可分之债,可依给付标的物的性质而定,若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分割并无损于其性质或价值的,即为可分债务。于日本法上,可分之债中的可分债权又被称为“分割债权”,系指就一个可分给付存在复数的债权人时,由各债权人分割的债权。分割的比例,有特别的意思表示时,依其意思表示,没有的则系为平等。另外,关于分割的比例,法律有规定时依法律的规定。 一、可分之债的分类 可分之债中,同一可分给付的债权由数债权人分享的,称为“可分债权”;同一可分给付的债务由数债务人分担的,称为“可分债务”。可分之债可以分为两种: (1)按照平均原则分割债权或债务的可分之债; (2)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多数债务人的债务不均等的可分之债。 应当注意的是可分债权的共同继承问题。比较判例实务认为,“继承财产中有可分债权时,该债权于继承开始时即当然按应继份额而被分割,成为各共同继承人的分割单独债权”。此称为“分割债权说”或“当然分割归属说”。此外,还存在可分债权于共同继承人间系合有的归属的“合有债权说”,以及可分债权系共同继承人间的准共有的“准共有说”等主张。 二、可分之债的成立条件 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有: (1)可分之债应以可分的给付为标的。 (2)债权人或债务人应为数人。 (3)须法律无特别规定且合同无特别约定。 (4)多数主体的可分之债一般应由同一原因发生,但特殊情况(如后来加入合同的)也可成立可分之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