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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口廉租房申请条件2021
释义
    法律分析:(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 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且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 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二)收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满28周岁),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四)财产值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 元(含)。
    法律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3 年,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 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 年内没有转让过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的7 倍。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统计、民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危房是指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需搬迁撤离或拆除等性质的危房。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转让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自有住房,不包括司法裁判导致的自有住房产权转移。
    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及灵山镇。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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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