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
释义 | 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的裁决即使不服也不能起诉。 “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法定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一裁终局的司法监督措施和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程序并不能解决劳动争议中的实体权利争端,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一次程序上的“救济”机会。 值得说明的是,除非有明显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或者用人单位有新的有力证据,申请撤销一裁终局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如经判断案件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则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尽量考虑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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