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种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应当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相当,拒绝交付的工程明显超过欠付工程款数额,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此种情况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或者违约金;同时,判令承包人承担因拒绝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