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拟征地公告需要审批吗 |
释义 | 需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对用地审批有以下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一、如何审查(拟)征地公告的合法性 第一,公告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的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公告的时间。已经取得征地批文的公告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拟征地公告的公告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可以知道应当是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 第三,公告的范围。(拟)征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具体征收哪里的土地在哪个范围内公告。 第四,公告的内容。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批准信息: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土地现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补偿: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拟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二、能否起诉征地公告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征地公告不可起诉,因为征地公告是对征收批准情况的程序性告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可诉。但是征收单位没有依法作出征地公告时可以起诉违法征地。此外,如果没有批文直接通过公告征地的也可以起诉,这是因为公告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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