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判决书下发到单位吗 |
释义 | 刑事判决书下发到单位吗 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写,上行写制作机关名称,即人民法院的名称,应当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2、文书编号 标题的右下方,写明其案号(文书编号)。 3、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情况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或诉讼请求。这部分内容通常是一个自然段,重点应当强调的是应当概括讲述,以避免重复。 2、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有关证据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3、判决确认的事实,即经庭审查明的事实。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 4、经举证、质证的认定事实的证据。 (三)理由 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认定的罪名。 2、对于控辩双方所持的主要论点及其理由,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阐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3、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4、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具体完整,排列有序。通常应当先引用有关定罪量刑的条文,后引用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文;先引用主刑的条文,后引用附加刑的条文;等。引用的法律名称一律用全称。 (四)判决结果 1、写明判决结果,分为几种情况: (1)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3)单位犯罪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4)单位犯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2、制作判决结果部分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判处的各种刑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写明全称。例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不能增加“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又不能简写为“判处死缓”。 (2)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的折抵办法,以及起止时间。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止时间表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的,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追缴、退赔和交还被害人、没收的财物,应当写明名称、种类和数额。数量多的,可以在判决结果中概括表述,另列清单作为判决书的附件。 (4)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期。 (5)一案多人的,应当按照罪责的主次,或者按照应判刑罚的重轻列写。 (五)尾部 1、交待上诉权。具体可以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在交待上诉权后,另起一行写明:“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审判员)署名。 3、作出判决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的院印。 4、书记员署名。在制作日期的下方,由书记员署名。 判决书正本制成后,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后,应当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刑事判决书下发到单位吗: 发给案件当事人,即原告或被告,或者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如果法院认为判决书有必要发给当事人以外的人或单位,也可能发,特别是刑事判决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