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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疑难案例之实际施工人
释义
    【法官提示】
    实务中,应当严格把握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利益,但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并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由于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司法解释通过对缺乏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或施工队的保护,达到维护农民工利益的目的,并没有直接赋予农民工诉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者虽然初验不合格但经发包方主张“修复权”后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质量修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以造价鉴定为基数据实结算,从而获得合法的支付请求权。
    应当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仅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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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