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 |
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是指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届满前承担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任何责任。债权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保证期间为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诉讼时效适用共同诉讼时效。既然将其定义为诉讼时效,则应适用民法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中止期限延长的规定。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断,但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将不间断地中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首次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后,担保期间即无意义,担保债务由或有债务变为实际债务。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叫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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