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5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6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1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标准。2016年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000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五)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单身居民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30周岁(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