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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烟草证卖烟如何处罚?
释义
    法律分析: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非法经营案值未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以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当事人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等情形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视为构成犯罪。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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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4:56:30